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在坚持“两不愁三保障”标准、减少贫困存量的基础上,着力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和新增致贫,确保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道路上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巩固脱贫成果的对象为脱贫户(含2014、2015年退出户,下同),防贫的对象为脱贫监测户(主要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下,并且存在返贫风险的已脱贫户)和边缘户(主要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以下并且存在致贫风险的非建档立卡农户)。
第三条 严格落实“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实施”的工作机制,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本县(市、区)巩固脱贫成果、精准防贫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巩固脱贫成果
第四条 指导制定增收计划。每年年初,帮扶联系人、村“两委”干部入户与脱贫户协商制定增收计划,落实到具体的产业和就业上,安排人员给予专门技术和就业指导,并由帮扶联系人和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员跟踪落实。
第五条 扶持发展产业。脱贫户发展产业,符合产业奖补有关规定的,每户每年可获得不超过5000元的产业奖补资金;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有产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安排免费技术培训。
第六条 扶持就业。脱贫户有就业技能培训需求的,按技能培训补助有关规定予以扶持;有就业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帮助推荐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促进脱贫户就业。
第三章 精准防贫
第七条 防贫对象认定。将2019年脱贫攻坚“回头看”专项行动和扶贫对象动态管理中认定的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纳为防贫对象。此后,每季度季末开展排查一次,符合条件的纳为防贫对象。相关标准和程序如下:
(一)认定标准。纳入防贫对象的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教育方面。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有因贫失学辍学的;或因家庭困难,家庭成员难以继续完成公立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
2.医疗方面。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慢性病不能及时或有效治疗的;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慢性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以及相关责任赔付后,合规自付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住房方面。因自然灾害、房屋处于危险场地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住房变成危房,无能力重建、修缮或加固的,或支付重建、修缮或加固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饮水方面。因水源受污染、供水设施受损、季节性缺水等因素导致饮水无保障,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筹资解决的。
5.产业就业方面。因自然灾害、市场重大变化、突发疫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产业受损或失收,未能实现持续增收,或因劳动力无法实现稳定就业,影响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其他方面。因自然灾害、意外变故等原因导致大额刚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缺失或者变成弱劳动力,影响家庭收入,导致或可能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认定程序。纳入防贫对象的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的认定,原则上经以下程序:
1.“线上线下”同步排查。“线上”,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教育、卫健、医保、住建、水利、民政、残联等部门,依托部门数据信息,找出因病、因学、因残、因灾等原因,导致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监测户疑似名单和存在致贫风险的边缘户疑似名单。“线下”,由驻村工作队员或村“两委”干部组织屯(组)长,对照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认定的标准进行排查,将拟纳入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管理的人员名单,通过广西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上报,在系统中“亮灯”预警。
2.对比拟定建议名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线上线下”同步排查出的名单及返贫致贫情况进行对比,如“线上”“线下”情况一致,则列为脱贫监测户或边缘户建议名单;如不一致,再反馈给乡村干部组织核实相关情况,确定是否列入脱贫监测户或边缘户建议名单。
3.县级研究审定。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经部门数据比对后的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名单进行审定,并组织扶贫信息员,将审定后的脱贫监测户有关信息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将审定后的边缘户有关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八条 防贫举措。对认定出的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不同的返贫、致贫风险,分门别类“开单”给有关部门。县级有关部门拟定防贫举措,确定帮扶方式和金额,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防贫举措如下:
( 一)对脱贫监测户的防贫举措。
脱贫监测户除享受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所述产业、就业扶持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脱贫监测户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并视其困难情况可以提高一个档次或按A档发放低保补助金。
2.脱贫监测户在教育、医疗、住房保障方面存在风险的,充分运用现有的“两免一补”、“雨露计划”、助学贷款、医疗救助、危房改造等政策予以解决,可享受与未脱贫户同等的扶贫政策,不受超过2年扶持期后差异化政策限制。
(二)对边缘户的防贫举措。
1.边缘户在教育、医疗、住房保障方面存在风险的,充分运用助学贷款、医疗保险、危房改造等现有普惠政策最大化解决。普惠政策解决不了的,给予发放特殊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所获救助资金不得超过脱贫户相应扶贫政策资金。
2.边缘户在发展产业和就业上存在风险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五、第六条,享受不高于脱贫户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跟踪管理。对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安排干部跟踪管理1年(脱贫监测户由帮扶联系人跟踪,边缘户由驻村工作队员跟踪),重点跟踪防贫举措的落实,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1年跟踪管理期结束后,如脱贫监测户或边缘户返贫致贫风险已经消除的,按照村评定、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取消重点关注;如脱贫监测户或边缘户返贫致贫风险仍未消除的,则继续重点关注和跟踪管理,直至返贫致贫风险消除为止。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 脱贫户巩固脱贫成果、脱贫监测户精准防贫的资金,主要通过扶贫资金解决,按照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边缘户防贫举措资金通过自治区、市、县财政投入,向社会募集资金,购买保险等方式筹措,各地可在不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探索其他方式解决。边缘户防贫举措资金使用经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防贫举措提出申请、县级扶贫和财政部门审定、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等程序。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对巩固脱贫成果、精准防贫工作做得好的县(市、区),自治区在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三条 对巩固脱贫成果、精准防贫工作较差的县(市、区),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视情况对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进行约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脱贫攻坚期内有效。